根據國務院日前公布的《征信管理條例(征求意見稿)》,“征信機構不得披露、使用自不良信用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已超過5年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”。而這就意味著,只有在前一次不良信用行為得到解決的5年之后,個人或企業在征信系統中將才能復“清白之身”。如果將不良信用行為具體到信用卡逾期還款這一問題,央行個人征信系統對此類不良記錄的具體登記時間為2年。
但需要特別指出的是,個人征信系統中“登記2年”的含義并不單純等同于時間意義上的2年,而是特指“最近2年”。
也就是說,個人信用報告上一般展示的是信用卡最近24個月的還款記錄。如果持卡人想要刷清信用卡相關的逾期記錄,就應該在不良記錄產生后繼續使用至少24個月,用新的良好記錄替代此前的不良記錄。相反,如果持卡人選擇在短時間內盲目銷卡,就會將自己用卡的信用記錄永遠“定格”在銷卡前的、曾有過不良記錄的24個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