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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現信用卡內的巨額款項被取走,在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嫌疑人盜竊信用卡的情況下,能否將該行為認定為盜竊?如果信用卡并非被竊,僅是遺失后被他人拾得,密碼也是他人偶然所得,那又該如何定罪? 本案例中,嫌疑人在棋牌室的單間“拾得”失主掉在地上的錢包,后利用已知的密碼,在銀行柜臺將銀行卡內現金取出,最后被按照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。 案例回顧: 卡里丟了8萬元 是撿是偷難分辨 魯某忙于打牌時,讓他人代為取錢,并當眾說出了自己銀行卡的密碼。事后,魯某發現錢包丟失,銀行卡被盜取了81000元,便認為一同打牌的林某盜刷了自己的信用卡。然而,由于無法證明錢包是否屬于被竊取,且銀行卡密碼也是魯某公然說出,對于案件如何定性產生分歧。日前,紅橋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7年。 2008年2月21日上午,失主魯某在本市紅橋區風貌里底商茶藝室棋牌室一單間內打牌,被告人林某坐在其旁邊觀看。其間,魯某曾委托他人用自己的銀行卡取錢,并將密碼當眾告知了取錢人。當日12時許,魯某發現自己的錢包丟失,因同屋打牌的人當中只有林某離開,所以懷疑是林某將錢包竊走。魯某隨后到銀行查詢,發現丟失錢包內的銀行卡被盜取了81000元。事發當天,棋牌館老板李某給被告人林某打電話,讓其將“撿到的”魯某銀行卡送回,但林某不承認“撿到”銀行卡,之后便不再接電話。魯某遂于次日到公安機關報警。 另查明,魯某丟失的錢包內有其身份證及未取錢的一張農業銀行卡。被告人林某于案發當日上午10時30分許、11時許利用已知曉的銀行卡密碼,以魯某名義將錢包里銀行卡內的現金分兩次取出,共取現金人民幣81000元,后將大部分錢款揮霍。 2008年3月3日,公安機關將被告人林某抓獲歸案,并將其隨身攜帶的9550元贓款依法扣押,案發后該案款已發還失主。 紅橋法院一審判決,林某犯信用卡詐騙罪,判處有期徒刑7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(未繳納),林某使用贓款購買的IBM筆記本電腦、鼠標及充電器依法發還失主魯某。林某依法退賠失主魯某其他經濟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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